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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十七)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等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未批先占集体土地。
  (十八)转变农村宅基地用地方式,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范围内,停止审批零星宅基地,引导农民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集中居住。有条件的地区,在实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农民“新居工程”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时,鼓励建设多层或高层住宅。在城镇规划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区以外的农村地区,农民新建住宅,要向规划的农村新型社区集中;确需分散居住的,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和当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要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十九)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依法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大力开展“拆院并院”和“拆企入园”工作,搬迁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腾出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到规划的建设用地区使用。
  (二十)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按照规定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通过土地市场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
  五、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二十一)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国土部门要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分析。
  (二十二)建立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制度。市国土局负责,市发改委、市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运用成都市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对违反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要依法及时查处。
  (二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
  (二十四)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用地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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