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策引导,大力推进工业节约集约用地
(十一)坚持工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按照“三个集中”的原则和“一区一主业”的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要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发展;对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十二)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标准。市国土局、市经委和市规划局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相关规定。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供地。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要会同国土、发改、经委、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认真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以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十三)拓宽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要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的期限分期限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前,由市经委、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延长出让期限。
(十四)建立工业用地退出机制。要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建设规划条件、产业类型、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等事项或标准,对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
(十五)加强工业用地用途管制。严禁将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收回。
(十六)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费用。推行中小企业用地统一建设标准厂房的节地模式。在2010年前,对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修建3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交纳;修建4-5层厂房的,按50%交纳;修建5层以上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