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08]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巴中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市级统筹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管理,统一全市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形成市级主管、县(区)协管的失业保险管理机制,实现失业保险基金风险市、县(区)共同承担,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实行市级统筹的范围
(二)全市对所辖县(区)的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发放,统一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三)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全额留存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不足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市级统筹后,市、县(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和省下拨的失业保险调剂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基金过渡户利息,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