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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巴府发[2008]38号)


巴州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国务院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8〕14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巴中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标准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二、全面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资金

  免除学杂费资金除中央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安排的奖励资金外,地方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实行省、市、区三级分担,其中:省补助50%,市、区承担50%。2008年秋季巴中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全部由中央和省承担;从2009年春季起,应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资金,实行各级负担各级的原则,市级财政负担市级学校,区级财政负担区级学校。

  为城市低保家庭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贫困寄宿学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三、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巴州区人民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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