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
(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四)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其他行为。
八、试点工作程序
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加强辖区内组织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承担对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原则上,由市政府统一制定辖区内试点方案、统一组织股东招投标、统一向省领导小组申报各项报批材料。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县(市、区)政府经济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于金融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组织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政府,可由县(市、区)领导小组直接组织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直接向省领导小组申报相关材料。
(一)按银监会、人民银行指导意见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
1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
2招标: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会所在县(市、区)按市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人选;
3筹建:由招标确认的股东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同意报省批准后,正式开展筹建,筹建期6个月。申请人凭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批准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开业: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组向当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验收合格并报省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二)按省方案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
1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领导小组;
2招标: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按市领导小组的方案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人选;
3筹建:由招标确认的股东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同意报省批准后,正式开展筹建,筹建期6个月。申请人凭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筹建批准文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4开业: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组向当地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市验收合格并报省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三)经省批准由县(市)直接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
1申请:由县(市、区)政府直接报省领导小组;
2招标: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公开招标,确定股东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