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经营范围:所在县域发放小额贷款,但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县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二)贷款投向:支持“三农”的贷款比例不低于8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按照第一种方式设立的不超过资本金的10%,按照第二种方式设立的不超过5%;小额贷款(20万元以下贷款)的余额之和占比不低于70%。
  (三)贷款利率:小额贷款组织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试点期间贷款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利率上限为年20%。
  (四)资金收付:小额贷款组织在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会计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
  (七)盈亏核算:在提足贷款一般准备的基础上,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控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相关部门要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其及时整改或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年度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小额贷款组织的财务监管,指导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小额贷款组织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
  银监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
  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加强对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组织资本金的监控,防止发生抽逃资本金的行为。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经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