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8〕144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淮安市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2〕70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派驻各代表政府对城建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责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扎实的企业财务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四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职责是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国有资产营运和财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协助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的日常财务活动;
(二)参与制定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其财务报表、报告,确保财务信息能真实披露;
(三)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编制的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费用开支计划、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信贷计划、资金筹集和使用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四)审核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市场化经营重点城建项目概预决算方案,监督投资建设公司和土地储备中心对项目预算的执行,并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做好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