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轻工、纺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群体。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轻工、纺织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企业在紧环境下破解难题、抢抓机遇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
(三)鼓励轻工、纺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产销衔接活动,对取得实效的给予专项补助。引导企业稳定欧、美、日等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出口市场,努力保持和提高外向型经济拉动作用。同时,引导轻工、纺织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市场,抓住国内生产、消费较快增长的有利时机,尽力抢占城镇市场,大力拓展农村市场,积极参与灾区重建。
(四)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轻工、纺织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完善《市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业绩考核办法》,激励银行部门加大对轻工、纺织中小企业放贷力度。对市场前景好、订单充足的重点轻工、纺织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定向推荐,贷款资金封闭运行,贷款利率从优,最高上浮不超过20%。完善《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办法》,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市区轻工、纺织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免收保证金,年担保费不超过1.8%,低于国家标准收费的由市财政按规定专项补贴给相关担保机构。
(五)加大对轻工、纺织企业电力供应上的支持力度。优先保证具有充足订单,生产饱满,符合产业政策的轻工、纺织企业用电。对上年全年正常生产的市区轻工、纺织企业,今年比上年度同期每增加1度用电,给予0.01元的电费补助。
(六)加大对科技型轻工、纺织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拥有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品、研发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省、市有关扶持资金。
(七)加大对轻工、纺织行业的“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对符合我市优先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目录的当年生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轻工、纺织企业,其实施的“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在2008年8月底前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8%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9月底前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7%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10月份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6%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11月份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5%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12月份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投资4%的专项资金补助。在上述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中,对实施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其标准按《市区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经贸投资〔2006〕3号、通财企〔2006〕15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