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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东太湖网围整治的通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东太湖网围整治的通告
(苏府通〔2008〕3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全面改善太湖水域生态环境,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精神,决定对东太湖网围养殖实施整治,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凡在东太湖从事网围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
  第二条 沿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东太湖网围整治工作。要教育渔(农)民服从大局,支持和配合东太湖网围整治工作。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妥善安置专业渔民,确保东太湖网围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条 东太湖网围实行全面整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底将东太湖网围养殖面积缩减到4.5万亩。
  第四条 东太湖网围整治的对象:一律清退非本地、非专业渔民养殖户;缩减本地专业渔民养殖户的网围规模。
  第五条 对现从事网围养殖的东太湖专业渔民,拆除后由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另行安置,每户安置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15亩以内。
  第六条 对新安置的网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布局合理、规范有序、设施整齐的要求科学设置,采用生态健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模式规范生产。
  第七条 东太湖网围整治的补偿办法为:非专业渔民养殖户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专业渔民养殖户实行货币补偿与网围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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