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一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8〕159号)
有关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确保体检工作顺利推进,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124号)及《关于做好第二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补充意见》(浙卫发〔2008〕195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对做好新一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确保体检数据的准确性
1.新一轮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指标调整为60%以上,2008年要求达到30%以上,全市新一轮农民健康体检周期截止到2009年底。
2.加强体检对象参合身份核对,尤其是7岁以下儿童和中小学生,完善体检台账登记工作,做好体检人数统计汇总,避免体检数据出现多头上报和重复上报。
3.体检报表填写必须实事求是,人数真实准确,做到体检人、体检表、体检数据相对应,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妇女健康促进工程”中参合农村妇女健康体检数据同时报当地负责农民健康体检的经办机构。仅接受物理检查的参合农民,不能计入体检人数之内。
二、保持体检项目的完整性
1.各县(市)、区健康体检项目包以基本包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可分别选择不同的项目包,也可适当调整部分体检项目,物理体检(内、外科)、心电图、乙肝表面抗原、GPT、B超(肝、胆)属于必检项目,再从规定的可选项目中至少选择二项。项目包确定后报我局备案。
2.健康体检表、检查报告单及反馈单等体检资料应做到书写规范、内容完整,表单保存归档。
3.胸透、HIV检测、中小学生和7岁以下儿童乙肝筛查等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各地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5号)要求,严格按照参加人数和标准安排体检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等事件发生。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可根据结余情况,适当调增体检标准,增加体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