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8〕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现将《陇南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陇南市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做好全市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事故处理有序进行,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破坏引起的爆炸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陇南市爆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分级负责、发生事故单位自救与社会援救相结合的办法。
(一)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安监、宣传、工会、监察、卫生、消防、经委、劳动、信访、民政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值班电话:0939-8388023、8388024.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落实指挥长的指令和命令。
(1)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统一部署应急预案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协调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