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筛查、诊断和救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就地筛查、定点诊疗,不得推诿。定点诊疗医院为设有儿科专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妇保院),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自行确定;海曙区、江北区可分别委托市妇儿医院、宁大附院承担;并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卫生局。
根据排摸情况,对有含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喂养史儿童,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临床筛查工作,初筛单位为各县(市)、区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筛查应结合喂养史进行尿常规和B超常规检查,初筛可疑的婴幼儿要及时劝送到公示的定点医院进一步排查诊治。筛查确诊患儿由定点医院专门治疗。住院治疗的要迅速集中专家力量,研究制订诊疗方案进行全力救治。必要时可请市专家组会诊。危重患儿按省卫生厅规定转送省儿童医院进行救治。
各级筛查单位和诊疗定点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
与食用受污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相关的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诊疗方案》和《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超声检查流程》,认真做好患儿的筛查、确诊和救治工作,确保筛查、诊疗工作规范有序,并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地治疗,尽可能降低严重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发生率,力争不出现死亡病例。
(四)积极开展宣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按卫生部下发的有关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宣教要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知晓率,确保停用含三聚氰胺的各类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同时,通过多种手段做好对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消除家长不必要的疑虑,稳定思想情绪,争取他们对诊疗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做好统计和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级医疗单位要及时统计上报接诊患儿的有关情况,并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要确定专人负责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渠道畅通和病例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并于每天下午2时前以传真形式报我局(详见附表2,工作日联系电话:87254350 传真:87269342,休息日电话:87362555 传真:87254348)。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强化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