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排班原则)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公正、合理地为客运经营者安排班次和发车时间,遵循先计划后新增、先始发后配载、先正班后加班的原则。
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因发车时间发生纠纷经协商无效的,由市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区(县)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二十三条 (加班程序)
客运站经营者在法定节假日等发生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应当会同客运经营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加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加班方案;
(二)加班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车辆类型等级证明复印件;
(三)加班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四)外省市加班车辆还应提供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加班核准证明。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市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加班方案和配发的相关牌证组织实施。
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运力不足时,市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报告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对客运经营者无故停班或者连续3日不进站经营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相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告知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报送统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档案,并按要求向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缴纳规费和票据管理)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道路运输管理费和代缴客票附加费。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使用伪造的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也不得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
第二十七条 (诚信考核制度)
本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及行业实际,实行客运站诚信考核制度。
市和区县运输管理机构、交通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市交通局确定的诚信考核指标和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客运站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无证经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