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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客运站的地理位置和建筑平面图;
  (六)与客运站站级相适应的设备清单;
  (七)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授权经办委托书;
  (九)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九条 (许可程序)
  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许可事项变更)
  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站址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客运站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原许可机关收到前款规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暂停、终止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收到告知后应当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区(县)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不投入经营或者经营后连续180日以上停止经营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并由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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