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建设要求)
客运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专业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六条 (客运站命名及站级验收)
客运站的命名,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由市交通局转报市地名办审批。
客运站的站级验收应当依据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并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二级客运站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二)三级以下客运站由所在地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运输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客运站需要变更站级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站级验收。
第七条 (经营许可条件)
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市交通局或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售票员、行包员、检票员、车辆调度员、安全检查员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
⒈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根据不同的站级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其中五级以上客运站都应当配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⒉配备本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需要的网络通信、售票终端等设备,并符合联网售票的接入要求。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制度。
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