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8〕278号)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客运站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