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引导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信息产业发展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特点,定期发布信息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加大行业指导力度,加强宏观调控;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建立废旧电子信息产品循环再生和重复利用体系。
(二十一)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项目。根据
《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鼓励信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本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市列入国家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列入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指南中的产品和项目,重点给予资金配套和政策优惠,培育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优势企业。研究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吸纳境内外资金投资本市信息产业。
(二十二)支持信息服务业、软件和集成电路发展。根据
《条例》第
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通信、广播电视、应用软件、系统集成和网络服务等信息服务业的发展,引导信息服务业拓宽服务领域,优化信息服务业结构,规范和管理信息服务业的经营活动。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构建良好的政策和基础设施环境。搭建信息服务、软件和集成电路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研发等过程服务。根据
《条例》第
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委、市信息化办等有关部门,要对从事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生产的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