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
《条例》第
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应用和管理水平,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服务外包管理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和信息内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要按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依法、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
(十六)加强政府信息交换与共享。根据
《条例》第
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府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市和区县两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行政机关要编制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明确政府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促进信息的电子化存储和规范化管理,实现政府信息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充分利用。根据
《条例》第
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的应用和共享,依法推动基础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七)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根据
《条例》第
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市科技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投资力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八)积极推动企业信息化。根据
《条例》第
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行业信息技术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本市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测评考核体系。
(十九)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根据
《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要编制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本市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加快建设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促进企业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