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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制度措施,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加强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条例》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重点信息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建立健全本市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支撑服务体系。市信息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金项目渠道,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
  (十一)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根据《条例》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市农委、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要采用适用信息技术,深度开发利用涉农信息资源,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立农业生产专家服务信息系统,大力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电子商务,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十二)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根据《条例》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市建委、市市容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城市网格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通过构建全市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指挥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执法、处置和评价工作的数字化,提高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率和处理率,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运行效率。
  (十三)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根据《条例》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行政机关工作目标督察考核体系,对行政机关电子政务绩效实施监督与考核。
  (十四)完善电子政务专网建设。根据《条例》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要结合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中央级传输骨干网的建设,继续提升和完善电子政务专网,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传输骨干网,满足与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对接的需求,实现各部门、各区县电子政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各部门、各区县建设电子政务网络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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