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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六)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根据《条例》八条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市信息化办负责组建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信息化专家库。制定和完善咨询工作制度,在信息化的决策、规划、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提高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七)加强信息化规划管理。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第二章的相关规定,编制信息化总体规划、信息化专项规划、区县和部门信息化规划,依法加强信息化规划管理。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条例》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办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规划报市保密局备案。市信息化办要根据《条例》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将信息化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信息化工程建设资质管理。根据《条例》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要做好信息化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的初审上报和相关服务工作,健全相关规范管理制度;从事信息化工程的设计、开发、建设、服务保障、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关资质管理和服务。
  (九)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规范和管理。根据《条例》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市信息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由市信息化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设应遵循的信息化规划、技术规范、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具体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信息化办,根据上述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信息化办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建设相关手续后,向市信息化办备案,以加强全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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