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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08〕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9月12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入组织学习宣传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加快推进信息化是关系我市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是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条例》是我市信息化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信息化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挥信息化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兴业、强政、惠民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要求,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组织宣传活动。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宣传贯彻,并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条例》的宣传,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市信息化系统要认真制定宣传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宣传工作,使《条例》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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