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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管理责任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落实工作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完善保障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落实管理职能
  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完善住房保障管理的责任制度,落实各项规范标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权清晰、协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格局。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和保障性住房的销售、使用管理,组织实施住房保障工作。
  (二)市建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筑市场日常行为监管、工程质量管理、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三)市规划局负责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批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制定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建设项目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对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涉及土地、规划、建设、价格、销售等多个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各项管理和衔接工作,将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办好办实。
  (二)严格规范标准。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现行规范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规范标准,实现规划高水平、建设高质量、管理高水平的目标。
  (三)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加强专项检查。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范标准,分别就规划审查、工程质量、配套建设、价格审批、销售许可、收入核查、资格认定管理等环节加强专项检查,加强行业管理,严把各个环节,确保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地落实各项工作规范。二是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销售、准入、退出等方面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建立住房保障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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