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力开展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鼓励开发使用有机肥等新型高效肥料。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到2012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
5.积极推进河沟池塘污染整治。疏浚淤积严重的河沟池塘,建立农村河沟池塘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严禁随意填埋或改变河沟池塘用途。2008-2012年,新增完成5000公里农村河沟疏浚整治,确保河沟池塘水面面积不低于现有水平。
6.着力提高村庄绿化水平。深入开展绿化示范村创建活动,积极推进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现村庄和村居周边环境绿化美化。到2012年,创建2000个绿化示范村,村庄绿化率达到20%以上。
(六)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程。
1.探索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因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区划的,必须从严把关,符合相关条件。全面清理入海排污口,加强陆域污染源入海控制。新建入海排污口必须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严格执行持证排污制度,确保达标排放。
2.大力推行海洋生态养殖模式。组织实施《浙江省水产养殖规划》,合理布局水产养殖。加强海洋保护区、渔业资源增殖区建设,严禁在自然产卵区和重要渔业水域布局污染项目。象山港、三门湾、乐清湾等半封闭海域,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加快推行生态养殖模式。
3.严格涉海工程环境监管。完善港口、码头、船舶排放油类、化学品、垃圾及生活污水的接收和处理设施,加强造船业、拆船业的环境监管。强化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有可能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实施环境影响后评估。科学控制海岸和海上作业风险,有效防止溢油、泄漏等污染事故发生。
4.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赤潮灾害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重点入海污染源、重点港湾和生态脆弱区监测体系,加强海湾水动力数值模型研究,系统分析围填海的脆弱区和敏感区,科学划定禁围区。同时,实施重大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跟踪工程。完善赤潮监测系统,建立赤潮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海上环境应急体系,提高海上环境事故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七)生态修复保护工程。
1.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调查建档、监测和修复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开展土壤生态修复综合试点。加强对农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生态保护,强化农田土壤重点污染区的治理和修复,建设100个“沃土工程”示范区,建立50万亩以上冬绿肥示范基地。土地整理、复垦和滩涂围垦要科学规划,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到2012年,确保全省土地退化指数小于15。
2.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落实矿业产业政策,加快调整矿业结构和布局,减少矿山数量,促进规模化开采。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和“以奖代补”制度,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程,最大限度减轻矿山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加快推进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特别是露天开采矿山的边坡整治和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到2012年,创建绿色矿山200座。
3.继续推进“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继续对主要骨干河道、平原河网开展清淤、疏浚、清障、保洁、生态护岸等综合治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修复改善河道生态。
4.加快推进东部平原承压地下水禁限采和封井工作。地下水禁限采地区要加快地表水厂和管网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的区域一体化供水。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及时查处违法开挖新井的行为。2010年底前,除按规定保留必要的战备井、回灌井、监测井以及管网未及地区的生活用水外,全面封堵现有的承压地下水井。
5.积极开展交通干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交通工程水土保持和弃土方治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推进绿色通道建设。每年完成200公里公路绿色通道工程,2008年至2010年完成20万平方米国省道边坡复绿。到2012年,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交通长廊。加快“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累计完成50万穴坟墓治理。加强道路运输业环境保护,到2012年,道路运输行业废机油、废电池、废轮胎、废配件、废包装物回收率达100%。
6.加快生态林建设。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沿海防护林建设,促进城镇、平原和水系生态环境建设。加快推进阔叶林发展工程,着力提高重点公益林林分质量。鼓励发展生物质能源,重点在温州市发展林业生物柴油能源基地。到2012年,全省新建和改造沿海防护林100万亩,沿海基干林带基本合拢;新建和改造农田林网4000公里;实施针叶林阔叶化改造面积100万亩,新建生物防火林带4000公里;全面建成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一、二类林比重达到55%以上。大力推行生态葬法,到2012年,全省公墓(墓地)绿化率比2007年提高5%,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比2007年提高5%。
7.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着力发挥湿地在降解污染、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重要生态功能。组织实施《浙江省湿地保护规划》,建立我省湿地保护协调与管理体系。到2012年,规划续建或升格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10个,新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3个、湿地自然保护小区23处,新建湿地公园示范工程10个,全省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
(八)生态创建工程。
1.广泛开展社会化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继续开展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开展保护母亲河系列活动,建立多层次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平台,不断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社会化的生态创建机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志愿者队伍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深入开展区域性生态创建活动。积极倡导开展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活动,努力营造优美的城市人居环境。积极推进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市县创建活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注重生态创建实效,严把生态创建考核验收关。到2012年,力争累计创建600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40%以上的城市达到省级以上环保模范城市要求,35%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建设标准,创建50个以上森林城市(城镇)。
三、环境保护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发展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运用现代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努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全面实施《浙江省“十一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总体规划》,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深入实施“991行动计划”,加快推进循环经济百个重点项目建设,逐步完善循环经济法规政策和标准,大力推进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争创全国循环经济发展示范区。定期更新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的淘汰目录,严格执行落后生产能力限期淘汰制度。制定实施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镀、食品酿造和电力(热电)等重点污染行业地方准入标准,严格控制单位产品排污量,推动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二)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严格执行分区环境准入政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实行差别化的区域开发和环境管理政策,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准入区,要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限制准入区,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限制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规模,禁止新上高污染工业项目,适度发展先进制造业,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和现代服务业;重点准入区,要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确保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前提下,优化布局,有序推进产业发展和城镇建设;优化准入区,要依据环境容量,调整优化城乡布局和产业结构,确保环境功能达标。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抓紧制定实施《浙江省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三)继续强化环境法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环境、依法保护生态、依法治理污染,加快推进环保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研究提高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力度和法律地位的办法和途径。继续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更多地采取“飞行监测”等突击性的执法方式。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重点环保案件移送督办机制,通过挂牌督办、事后督察、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的作用,继续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生态环保工作。
(四)继续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切实加强运行监管。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规划各类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水、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污泥等集中处理设施。研究出台《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建立健全污水厂进出水监测体系和监管网络系统,确保污水收集率、处理率、达标率达到要求。健全固体废弃物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设分类收集系统。2010年前,县以上城市全面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配套设立社区固体废弃物回收点。加快推进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一体化、标准化,继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城镇周边农村和有条件的农村地区要积极实施区域一体化污水处理,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也要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处置。深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和特许经营制度。
(五)加快建设现代化的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继续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的技术和装备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联网、全天候实时监控的现代化环境监管网络。强化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发挥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环境统计、总量核算和环境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完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高海洋环境监测预报能力。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力度,重点加强土壤、主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增加对县级以上主要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空气中特殊污染因子的自动监测。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面,到2012年,再增加1500家工业企业纳入监测监控范围。新扩建项目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作为环保“三同时”的重要内容。
(六)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建设省环境应急和指挥中心,完善环境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环境安全预警预测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决策系统和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及信息传输系统。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查机制,强化化学品运输等流动源的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建设,不断强化应急技术储备。加强特殊污染因子、饮用水源有机污染物的分析监测装备建设,提高分析监测能力。在特殊敏感地区,建立以特殊污染因子自动监控为重点的预警系统。建成华东区域二恶英监测中心和全省放射性废物库。完善核应急指挥系统和辐射污染应急监测系统,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水平和处置能力。
(七)加强环保科技平台建设,切实强化环保科技支撑。加大环保科技投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行业协会等各方面力量在环保科研中的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快推进环保科技创新,着力提高污染治理与防治技术及其产业化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水专项项目,集中力量开展水污染防治等重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加快实施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重点推广电镀印染废水回用、污泥处置、水煤浆锅炉、养殖业排泄物处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培养引进环保科技人才,不断提高环保科研人员和技术成果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提升环境保护专业化水平。坚持以改革的思路,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制定出台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以各种方式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以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设备制造业、环保科技咨询、环保“第三方治理”为重点,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占有率高的环保产业优势企业和企业集团。力争到2008年底,全省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普遍推行第三方管理。紧紧依靠科技创新,加快实现在线监测监控等环保设备的国产化、产业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行污染设施专业化运营。加快培育环保咨询业市场,在建设项目决策和污染治理工程实施中推行咨询报告制度。
(九)健全完善环保经济政策,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和土地等经济政策,加快完善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上市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电力(热电)行业脱硫成本补偿等制度。把环保信用纳入到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绿色信贷、绿色财税、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机制,开展森林碳汇试点工作,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加快建立能够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排污价格和收费机制,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服务性收费,逐步提高工业企业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污单位,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严格执行加倍收费。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治理、改造、搬迁、转产或关闭。实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及投资政策,进一步完善鼓励环保型产品开发、有机肥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十)积极培育发展生态文化,不断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大力弘扬生态文明基本理念,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教育,广泛普及生态环保基本知识。建设一批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环保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农村)、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各级行政学院、干部学校要将环境保护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自觉履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职责。深入开展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全民行动,大力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一步形成崇尚自然、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受理查处制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一)创新生态环保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要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把生态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社会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各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本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生态环保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附件1中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年度计划,进一步把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市。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完善考核机制,把本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与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安排相挂钩。加快推进各项生态环保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使各项政策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全面实施省对主要水系源头所在市、县(市、区)的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研究出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重点公益林建设等重点生态环保工程的财政补助政策。各级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济增长速度,重点支持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建设、基础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政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