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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明政办〔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8〕1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一)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农村道路是指全市境内的所有县道、乡道、村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切实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并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议事制度、日常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和考核制度,县、乡(镇)两级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长”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四长”[县长、乡(镇)长、村主任、校长]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头,层层抓落实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强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建设。每季度召开一次辖区交通安全例会,分析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对策,抓好落实。每年组织3至4次交通安全大检查,开展整顿机动车无牌无证上路、报废车辆上路、酒后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客运车辆超员、摩托车超员、货运及低速汽车超载滥载、拖拉机载人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同时,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乡(镇)、村事故隐患道路排查整治。

  (四)继续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员的配备。要在每个行政村中指定一名由综治员或治保主任、民兵营(连)长兼任的村级道路交通安全员,并根据当地财力状况,每月给予适当补贴,提高村道路交通安全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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