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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绍兴市区重点物流企业发展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府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停止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绍兴市区重点物流企业发展的意见
(绍政办发〔2008〕132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代物流业是现代制造业发展的动力保障,其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06〕17号)、市政府《关于优化市区产业结构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绍政发〔2007〕5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企业主辅分离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21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绍兴市区重点物流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绍兴市区登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
  二、扶持政策
  1.重点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财政在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60%扶持。
  2.重点物流企业地上建筑物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标准给予奖励,其投入的设备比照工业企业享受技改贴息。
  3.为鼓励市区企业运输业务向重点物流企业集聚,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凡向重点物流企业集聚年运输量在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经营者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4.重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按规定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5.重点物流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设立之日起给予三年免征照顾。
  6.重点物流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设立之日起给予三年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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