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打击偷逃税行为。对以账外经营、销售不开发票、现金结算、隐瞒销售收入等形式偷逃税款的,要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厉查处违规开具发票行为。主要是虚开、非法代开发票和三方开票等扰乱税收秩序的行为。
5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行为。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要按照《征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6加大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推行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采矿业建立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办字〔2007〕63号)的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在2008年底全部安装完毕。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建立起设备安装及日常运行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对人为破坏监控设备的,除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外,在恢复使用前,民爆管理部门不予供应炸药,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按照办字〔2007〕63号文件要求,制定推广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安装方案。国税、地税、公安、国土、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提供采选业户办证、登记、领购火工器材、用电信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组织所有从事矿产品采选业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查,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规范财务核算、补缴应缴税款。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8年9月1日至11月20日)。
19月中旬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安排部署检查任务。国税、地税、公安、国土、安监、工商、供电等部门对所掌握的采选业有关情况进行汇报;市国税局对前阶段采矿业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报。
29月20日上报有关信息。市直涉矿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上报2006年-2008年7月采选业户办证、登记、领购火工器材、用电等信息。
39月25日后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税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国税、地税、公安、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打击各类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对漏征漏管业户,督促其及时税务登记;督导应安装而未安装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的企业及时安装。市国税局组织30人的专门力量,参与各相关县(市)、区采选业户的税务稽查,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国税、地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查处打击涉税犯罪案件。对专项治理中发生的暴力抗法等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