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
(1998年10月16日温州市政府令第26号通过,2008年8月21日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设立行政执法投诉中心。行政执法投诉中心隶属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事项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行政执法投诉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拟定有关行政执法投诉的工作制度,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
(四)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投诉案件;
(五)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协调各行政机关在处理案件中的争议;
(七)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事宜。
第二章 行政执法投诉的内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执法投诉中心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