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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从事制造业的企业,以及制造业研发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中介机构等。具体扶持对象按各单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二)扶持范围:对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体项目、产品和承担研发、服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 补助、奖励原则及标准

  (一)各单项资金补助奖励办法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原则,按照实际另行制定。

  (二)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重复申报。

  (三)下达到各县(市)的专项资金,各县(市)要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确定的扶持范围及年度扶持重点领域,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当年补助或奖励项目申报通知。具体项目申报条件及相关事宜的通知,除纸质文件外,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各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共同组织申报、初审,并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的除外),联合行文上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二)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项目组织进行联合审核,拟定补助的奖励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其中,需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再联合下达补助或以奖代补资金计划。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对确定给予的补助或以奖代补的项目,需各县(市)配套的,在各县(市)承诺配套后,市财政再将补助或以奖代补的资金下达到各县(市)财政局,由当地财政局转拨给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企业(单位)。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扶持项目中止机制。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强化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组织开展跟踪检查或项目监理,对达不到进度要求的项目,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应及时予以中止,并视情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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