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加快创新强工步伐,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升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强工”战略推进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一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扶持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推进创新强工,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二)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及装备制造业发展,支持节能降耗,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创新企业成长,支持创业公共平台建设,支持软件及电子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品牌建设与质量提升。
(三)强化效益原则。发挥专项资金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以点带面,实现专项资金效果最大化。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四条 扶持方式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等。
第五条 扶持对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