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值以各县(市、区)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以与市政府或市属相关部门签订的责任书确定的数据为准,没有签订淘汰责任目标的以各地政府年初提出并上报市政府的目标值为依据。
附件2:
101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
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节能量
| 40分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值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
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5分
|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1分;
3.企业节能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并有效开展工作,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10分
|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个人,3分;
2.每月对能耗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得2分,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得2分;
3.制定节能奖惩制度,3分。
|
4
| 节能技术开发和应用情况
| 25分
|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10%位的得8分,位居前20%位的得4分,位居后10%位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技术研发或推广利用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研发或与相关单位共同研发并有实质性成果,得2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5分;
4.没有应淘汰的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或按规定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6分;
|
5
|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10分
| 1.贯彻执行《节能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制度,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
6
|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 10分
|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得1分,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得2分,设立专职统计人员得1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2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以及节能竞赛活动,2分。
|
小计
| |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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