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价考核组,分别对23家重点企业和所属75家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核查。根据评价考核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有关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将98家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当地县政府和市经贸委,市经贸委于每年3月底将重点企业的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审核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办报经市政府审定后,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有关部门暂停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节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该企业的节能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五)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市节能办和所在地政府,限期整改;此外,当年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活动,对其新建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从严控制,并不得享受次年度政府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资格。
(六)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照有关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实施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七)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
各县(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
标类型
| 序号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节能
目标
(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分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10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节能
措施
(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2分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3分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乡镇(街道)和重点企业,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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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20分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每上升1%,加1分,最多加3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贯彻落实高耗能行业企业差别电价政策,2分;
5.完成当年淘汰高耗能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分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4分,项目实施后节能效果明显,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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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9分
| 1.把节能技术进步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有实质性成果2分;
2.实施重点节能技术示范项目,3分;
3.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服务机制,2分。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分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完成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得2分,完成80%以上得1分,不足80%不得分;
3.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合格的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3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不得分。
|
8
| 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分
| 1.定期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2.执行主要耗能产品限额标准,1分;
3.执行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标准,1分。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5分
| 1.加强节能管理力量、监察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培训和竞赛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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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
|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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