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政府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列入签订“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用能企业。包括省签订责任书的年综合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3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3家重点企业);市签订责任书的年综合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23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23家重点企业);县签订责任书的年综合耗能5千吨标准煤以上75家重点用能企业(以下简称75家重点企业)。以上三项合称101家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1)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地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为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能耗指标为考核依据。
(2)2007年度101家重点用能企业的年度节能目标值以各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节能量为考核依据;未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的企业,以企业根据“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考核依据。从2008年起,101家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与当地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五年累计节能目标不得低于“十一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节能量。
2.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可适当加分,最高加1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统计局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核定的数据为考核依据,对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59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办。由市节能办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地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价考核。根据评价考核工作组的评价和调查报告,由市节能办起草对各地政府的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101家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经贸委和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3家重点企业(年耗能18万吨标准煤以上)由省经贸委组织实施,市经贸委配合;23家重点企业(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各企业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配合;75家重点企业(年耗能5千至1万吨标煤)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其中3家重点企业直接报省经贸委,同时抄报市经贸委;23家重点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委及所在地县级节能主管部门;75家重点企业直接报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