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力度。积极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市落户,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跨区域发展。争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支持,加大引进资金力度,使其更好地服务民营企业。引导民间资金嫁接金融资本,支持境外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企业改造。深化地方金融机构产权多元化改革,研究设立和恢复设立具有总部经济性质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九)稳步推进新型贷款组织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贷款组织在我市的试点和发展,发挥其在金融体系中拾遗补阙的作用,逐步形成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互补性较强的金融组织体系和多层次、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保障。
四、拓展银行业服务产品,扩大自主创新能力
(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加强银企、银项合作,努力保持信贷适度增长,解决企业融资难等问题。鼓励银行机构稳步增加信贷投入,力争每年新增贷款500亿元以上。引导银行机构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加大对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保持下岗工人再就业贷款、青年创业贷款、高校学生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推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尝试专有技术、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业务。推动委托贷款、货币市场短期融资券和集合信托基金业务的发展。支持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贷款,加大发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力度。
(十一)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把支持服务“三农”作为自身经营的重中之重,防止经营同质化。落实“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引导各涉农金融机构深化县域金融服务,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调整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各涉农金融机构自身优势,深化“小额、分散、流动”信贷策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帮助农民创业致富。探索推广农房抵押贷款;探索财政、银行的联动机制,增加农村低收入农民贷款。
(十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定价,减轻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快推进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步伐,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完善利率定价机制,落实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细分贷款对象,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下调优质客户贷款利率;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正确处理自身经营成本和企业融资成本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完善民间利率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利率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