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温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问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具体事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
第四条 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温州市区非农户籍(其中“农转非”人员应满2年,外地迁入本市人员应满5年);
(二)未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三)年满60周岁(含)。
第五条 已享受下列养老保障待遇之一的城镇老年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但不能重复享受: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
(三)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四)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
(五)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条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老年居民养老保障费月缴纳标准为3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150元。
参保人员参保时实际年龄72周岁(含)以下的,缴费年限计算至75周岁;72周岁以上的,缴费年限统一按3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