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合办〔2008〕49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将《合肥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合肥市2008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核评估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评对象
将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部纳入2008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考核评估范围,其中,与市政府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4个成员单位为一类单位,其他为二类单位。一类为重点考核单位。
二、考评组织领导
考评工作由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考评细则和技术手册。
三、考评内容
(一)部门履行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公共职责和指定职责情况;
(二)相关部门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情况。
四、考评方法
考评采取部门自查、考评组核查的方式进行。
各部门在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对照本部门职责,对开展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考评组,采取部门汇报、查阅资料、核对信息等方式,对各部门履行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对各部门的考评结果实行百分制计分,分公共职责、指定职责、县(区)评价3个部分。“公共职责”部分一、二类单位相同,先按百分制考评,所得分一类单位按25%计入考评结果,二类单位按40%计入考评结果;“指定职责”部分一类单位按60分考评,二类单位按45分考评,得分直接计入对该部门的考评结果;“县(区)评价”部分一、二类单位均按15分考评,得分直接计入对该部门的考评结果。
五、考评时间安排
2008年10月底前各部门进行自查,11月15日前向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市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11月30日前完成对各部门的考核评估。
六、考评结果应用
(一)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相关部门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相关部门执行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的依据。
(三)考评结果作为上报省关于相关部门人口计生工作排序的依据。
附件:
1、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职责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公共职责)
2、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职责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一类单位指定职责)
3、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职责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二类单位指定职责)
附件1:
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职责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公共职责)
名 称
| 公 共 职 责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与考核办法
| 备 注
|
加强
组织
领导
| 1、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2、明确分管领导;
3、落实责任处室,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 16
| 1、一把手亲自过问和强调计生工作,对单位、系统出现计生问题亲自解决(4分)。无资料记录可查的不得分。
2、明确计生分管领导(4分)。无资料记录可查的不得分。
3、明确责任处室负责(4分)。不明确不得分。
4、明确本单位专兼职计生人员(4分)。不明确不得分。
| 公共职责分值按权
重计算:
1、一类单位分值=实际得分×25%
2、二类单位分值=实际得分×40%
|
日常
工作
完成
情况
| 4、纳入本部门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年度工作措施,有布置、有检查;
5、组织机关人员学习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
6、保证当年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独生子女办证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和计划生育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率均达到100%。
| 35
| 1、年初有计生工作布置(2分),年中有检查(5分),年终有总结(3分)。缺一项没有不得分。
2、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计划和记录(5分)。没有不得分。
3、“四率”每项5分,分项记分。有一项不达标扣3分。
|
目标
责任
制执
行
| 7、对机关处室有责任制规定,与下属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
8、在评先评优时落实计生工作把关;
9、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35
| 1、在制订机关规章制度时有计生工作职责履行制度(5分),和下属单位签订人口计生目标责任书(5分)。没有记录可查不得分。
2、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提拔干部时,严格落实皖发〔2006〕3号、皖办发〔2006〕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15分)。发现一例未进行计生把关,此项不得分。
3、对违反计生政策的干部职工及时处理(10分)。处理不到位倒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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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措施
| 10、在部门、本系统制定出台各项普惠政策时,要体现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 14
| 在制订普惠优惠政策中。未体现人口计生政策的不得分。对已出台的普惠政策,没有体现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要有补充规定,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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