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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十五)加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继续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广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探索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十六)加强对流动党员、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流动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用工招聘和计划生育登记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组织部门要在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的村(社居)和成建制单位,通过组建流动人口党、团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流动党员、团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十七)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公安、市容等部门要教育、劝阻强讨硬要行为,坚决打击组织、唆使进行流浪乞讨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救治工作和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预防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

  (十八)严厉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法机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十九)做好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衔接,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对我市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其户口所在地衔接,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

  (二十)严密防范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将流动人口中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人员纳入重点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以流动人口中涉黑涉恶犯罪、流窜犯罪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成立“合肥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市、县区、镇街、村(社居)四级工作网络,实行上下联动、属地为主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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