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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水库作为防洪除涝、保障水源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其管理、维护运行费用应纳入政府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是水库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市、辖市区(含镇江新区管委会,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水库主要功能、防洪及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根据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大纲,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规划。

  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规划的编制大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农林等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规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规划进行修订和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本市的水库分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以下简称水源地水库)和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以下简称非水源地水库)。

  第十二条 水源地水库依法划定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保护区。水源地水库所在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准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中型水库: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外延一千米范围为准保护区。

  (二)小型水库:整个水域为一级保护区,集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第十三条 在水源地水库准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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