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8〕6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镇江市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水库管理,保护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在册的101座中、小型水库,以及坝高大于10米、总库容大于10万立方米、下游有重要交通设施的不在册水库(含省湖泊保护名录中本市的湖泊)的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综合利用、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影响水库水资源环境安全的各类项目建设,加强水库流域内外调水沿线及集水区污染综合治理;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处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水源涵养、湿地保护和生态隔离带建设。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负责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所有水库应明确水库的专门管理机构。
发改委、规划、环保、国土、农林、建设、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水库水资源与周边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