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检查的通知
(青价检〔2007〕261号 2007年11月29日)


各区、市物价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少数企业和单位借成品油供应紧张之机,擅自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有的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空气,有的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扰乱了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加剧了成品油市场供应紧张形势。为了规范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前一段开展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检查。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范围:所有成品油(主要是汽油、柴油和液化气)的生产经营企业。
  检查的时限:上次成品油价格检查截止时间至明年2月底期间发生的价格行为。
  二、 检查的分工
  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青价检[2007]174号)确定的检查分工进行。
  三、 检查的重点
  (一)除了要检查成品油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外,还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成品油库存水平的检查。
  (二)要突出对柴油供应与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对超过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和正常库存水平囤积成品油,特别是对有油不卖,擅自停供、限供,以及转手加价倒卖成品油,趁机哄抬价格,谋取私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严厉打击。
  四、 检查的内容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突破国家规定的零售中准价及浮动幅度销售成品油的行为;
  (二)成品油批发企业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将应执行批发价格的销售对象,改按零售价格或超过零售价格销售以及不按规定进行配送的行为;
  (三)对渔业、农垦、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的成品油不按政策规定执行,擅自提价销售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制造紧张空气,擅自停供、限供成品油,超过正常库存水平囤积居奇,趁机哄抬成品油价格的行为;
  (五)成品油销售企业违反规定提前调价或价外加价(加收费用)的行为;
  (六)销售成品油短缺数量、抬级抬价、变相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