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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各项人员数指标均按价格主管部门测定的平均数确认,平均数的测定应当根据抽样调查结果加权平均数确定。抽样调查结果应当根据该住宅小区服务类别、小区总建筑面积、出入口设置等因素测定。
  第二十一条 人员工资(包括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报酬)原则据实核定,但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计提比例按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在社会保险费中列支,不得在其它项目中重复列支;其它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相关费用中重复列支。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际可使用年限时,成本监审时应当按照实际可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残值率按3%-5%计算;个别固定资产残值较低或者较高的,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残值率。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将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内容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照外包合同所确定的金额核定。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的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项目的物业计费面积或者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兼营其它业务的,应先按实现收入的比重在其它业务和物业服务之间分摊,然后按上述方法在所管辖的各物业项目之间分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它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表: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    )年度

  住宅物业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住宅物业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资格等级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填表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或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

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表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表

项目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

核增数

核减数

核定数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1

    

1、注册资金(元)

2

    

2、服务小区数量(个)

3、

    

3、服务小区面积(平方米)

4、

    

4、物业服务费总收入(元)

5、

    

5、注册资金(元)

6

    

6、固定资产(元)

7

    

7、流动资产(元)

8

    

8、实收资本(元)

9

    

9、所有者权益(元)

10

    

10、企业净利润(元)

11

    

11、企业净资产利润率(%)

12=11÷10×100%

    

二、服务小区交付时间

13

    

三、服务小区占地面积(平方米)

14

    

四、服务小区绿化率(%)

15

    

五、服务小区入住率(%)

16

    

六、服务小区应收费面积

17=18+21

    

(一)住宅面积

18=19+20

    

1、多层住宅

19

    

2、高层住宅

20

    

(二)非住宅面积

21

    

七、物业管理用房面积

22

    

八、服务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及面积

23

    

九、电梯数(部)

24

    

十、增压水泵数(台)

25

    

十一、服务小区物业服务人数(人)

26

    

十二、物业服务费收入情况(元/年)

27

    

1、应收物业服务费

28

    

2、实收物业服务费

29

    

3、物业服务费收缴率(%)

30=29÷28×100%

    

4、实际平均单位面积物业服务收入

(元/平方米)

31=29÷17

    

十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32=33+34+35

    

1、车位出租及停车服务收费等收益

33

    

2、娱乐、休闲等场所的经营收益

34

    

3、其它收益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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