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9月5日 川价发〔2008〕170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民用爆破器材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079号)文转发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规定中的第三条可按两个标准衡量:一是各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调用的爆破器材;二是与灾区重建直接相关(不包括生产性使用)的爆破器材。对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爆破器材出厂价格不实行上浮。
在接到本文前凡未进行结算的爆破器材,可按国家规定的执行时间进行结算;此前已经结算的不再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