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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26号)


各有关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全省抗震救灾工作由应急抢险阶段转入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和灾后恢复重建以来,各受灾市州的恢复重建工作正在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目前,省灾后重建规划已上报国家,待国家审批后,中央投资、对口支援和捐赠我省的各类援建资金将逐步用于我省灾区的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就业保障和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切实规范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有效用于全省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兼顾协调,确保合理安排各类捐赠援建资金。

  受灾地区的对口援建工作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援建资金,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统筹使用,合理安排。有关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有效用于灾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根据国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精神,我省文县、武都、康县、成县、西和、两当、徽县、舟曲8个重灾县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重建,中央财政资金将给予重点支持。今后,凡支援我省的各类捐赠、援建资金,除国家和省上已明确的对口支援范围外,都要向国家所确定的8个重灾县区以外的其它灾区安排和覆盖,严禁用于非灾区的项目建设或灾区非受损设施的项目建设。

  使用救灾捐赠资金要坚持捐赠者意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符合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向优先安排使用;对非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要突出使用效果,兼顾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平衡。非定向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永久性民生项目的恢复重建,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会福利、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备、精神家园以及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重建。对口支援资金要优先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和受灾较为严重的单位、乡镇及村庄的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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