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计会(征)科将纳税人退税情况报执委会审议(也可先办手续后在执委会通报),审议通过后,文书受理岗打印《批准退(抵)税通知书》。
第十八条 计会(征)科按照执委会的审议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办理纳税人退税手续。由税收会计岗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在银行预留的退税印鉴章,于填开当日连同《退(抵)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纸制资料等送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打印《财政交接清单》,与财政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审批后,税收会计岗对《财政交接清单》进行销号处理,将《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抵)税申请表》、《批准退(抵)税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纸制材料送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并打印《国库交接清单》,与国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需现金退税的,退税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管理科(所)应当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办理完毕的退税资料,由会计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章 退库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但需由计会(征)科等部门打印《现金退税送达通知书》转交管理科所,并在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在备注栏标注“退付现金”字样;对个体现金退税的,还需在备注栏标注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原完税证号码。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先用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第六章 利息计付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第二十五条 利息金额的计算: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依据下列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