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税源管理岗于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申请事项的调查、核实,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管理科所长复核。
第十四条 管理科所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计会(征)科税收会计岗。
第十五条 税收会计岗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管理科所转来的各类退税纸质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退税规定等情况进行复核;将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按照职责分工转税政科、征管科、法制科;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有关部门人员。
(一)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科待批事项复核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税政综合科科长;税政综合科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二)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综合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征管综合科科长;征管综合科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三)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综合科复查管理岗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纳税人申请退税依据、理由、应退税金额等进行复核,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法制综合科科长;法制综合科科长于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对不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由税收会计岗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复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送交分管计会局长。
第十六条 分管计会局长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将审核意见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将相关资料转计会(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