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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退税审批决定应当以县以上(含县)地税机关名义作出。送达纳税人的相关决定、通知等文书应当加盖地税机关公章,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退税时限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退(抵)税申请表》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下载申请表表样。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还应当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根据退税的不同性质,提供原完税凭证复印件及相应的纸质资料等。
  第十二条 文书受理岗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应当审查纳税人填报的《退(抵)税申请表》是否符合要求,送审的相关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有关项目录入征管信息系统,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同时,还应当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一式一份,与《退(抵)税申请表》等资料一并移交税源管理岗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打印《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返还纳税人签字后,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交纳税人。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税源管理岗应当按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与征管信息系统内的纳税人相关电子信息资料进行一一核对,具体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享有退税资格;
  (二)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三)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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