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8〕65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工作,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保障国家税款安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的税款。
第三条 退税按性质分为: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和其他退税。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税收优惠,将其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而形成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根据税法规定,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从已征收税款或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其他退税。
第四条 大连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不含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地税机关的退税审批工作坚持依法、规范、统一、高效、便民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所负责退税审核工作;计会(征)科负责退税手续的具体办理。如需调查核实确认的退税事宜,应当按下列分工办理:减免退税、汇算清缴结算退税由税政科负责;误收退税、其他退税由征管科负责;税务检(稽)查退税由法制科负责。对退税的监督工作由法制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