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基层局文书受理岗根据审批结果通知纳税人,并分别打印《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或《不予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一式两份,归档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返还纳税人,并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二十六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期限为20日,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上报市审批,自接到市局审批结果后2日内通知纳税人;市局征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完成复审并报送市局执委会审议;市局执委会应当在3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已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跟踪监控管理,及时掌握其资金运用情况,如发现纳税人有骗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情形的,应当依照
《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内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市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征管综合部门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协调工作,督导有关科(处、所)按时组织延期缴纳税款入库,并于月份终了15日内,将上月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上报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当定期向市局执法委员会报告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
第三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管理科(处、所)要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的税款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要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5日内进行电话催缴;对期限届满未入库的税款,于期限届满次日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并从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加收滞纳金。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入库率应当达到99%以上。
第三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的次月1日起,将纳税人未入库的延期税款纳入欠税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基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