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资金状况和组织税收收入需要,确定延期缴纳税款的延长期限。延期1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1个月;延期2个月能够缓解纳税人资金困难的,批准延期2个月;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合法性、报送的审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上报市局。基层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经市局要求需要补正资料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超过时限的,市局将不予审批。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实填写、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录机,打印《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返还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并归档留存,并同时打印《资料传递清单》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一并移交基层局税源管理岗;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限期补正资料通知书》一式二份,留存一份,另一份连同相关资料返还纳税人,打印《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交纳税人签字后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基层局税源管理岗对基层局文书受理岗移交的资料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并进行审核或实地调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核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上报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
第十七条 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复核意见录机,将相关资料移交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文书受理岗处理。
第十八条 基层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岗在《资料传递清单》上签字,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初审意见录机,制作提请基层局执法委员会审批的报告,将相关资料报送基层局征管综合科长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录机,将相关资料退回基层局管理科所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