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时间是否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税款是否属于当期申报的税款,申请延期期限是否在三个月以内;
(二)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
《征管法》和
《实施细则》规定;
(三)不可抗力是否导致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四)纳税人提供的当日货币资金余额、银行存款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当日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五)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印章(签名)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务文书填写要求。
第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由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重点调查了解以下事项:
(一)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纳税人能否保证延期税款到期及时足额入库;
(三)纳税人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当日的全部银行对账单与纳税人的银行日记账是否一致;截至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的30日内大额资金流动情况和债权、债务情况;
(四)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五)需要调查核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经基层税务机关实地调查,认定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的;
(二)纳税人存在故意转移占延期缴纳税款50%以上额度资金的;
(三)纳税人不能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调查所需的合法合理的资料或不能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说明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虽然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制:
(一)纳税人不能保证在延期期限内缴纳税款的;
(二)纳税人经营规模很小且经营效益不好的;
(三)纳税人有欠税的;
(四)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已获批延期纳税两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