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基层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真实、及时、准确上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电子、纸质)资料。
第五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原因,了解其生产经营、资金运用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防止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未提供全部银行账号、虚报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等)骗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并对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控,及时组织延期缴纳税款入库。
市局延期缴纳税款工作承办部门(市局征收管理处)应当根据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资料,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实地调查,并定期通报基层局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或不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的延期缴纳税款: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纳税人有欠税的;
(三)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获批延期缴纳税款二次以上的。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七条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应当如实报送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基层局征管综合科、市局征管处各留存一份);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情况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前一个月份的资产负债表;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五)按时缴纳延期税款的计划或保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不符合以下受理条件的,基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纳税人: